(2020)陕08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刘俊华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刘俊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华,男,1962年0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大学文化,府谷县煤炭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现住府谷县,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04日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4日被府谷县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波,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华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陕082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俊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02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标审判员 马 验审判员 白 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