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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包卫祥与蒋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卫祥,蒋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60号原告:包卫祥。委托代理人:沈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卫祥诉被告蒋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卫祥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包卫祥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