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包卫祥与蒋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卫祥,蒋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60号原告:包卫祥。委托代理人:沈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卫祥诉被告蒋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卫祥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包卫祥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