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1)马光如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78号原告:马光如,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厦10层(1-7号)代表人:孙征未,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如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光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原告马光如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