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9)台椒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七日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陈学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