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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9)台椒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七日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陈学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