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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石民二终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9-11-25

案件名称

甄合社、行唐县人民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甄合社;行唐县人民医院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年石民二终字第00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合社,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高余良,行唐县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行唐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孔立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同乡,该院书记。 委托代理人康根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甄合社、行唐县人民医院因保管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09)行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3月27日8-9时,甄合社驾驶车牌号为河北A×××××时风三轮车送孙女甄玉到行唐县人民医院就医,将三轮车停放在医院的东院,因急于看病,未拔车的点火开关钥匙。看病后医生让其孙女住院治疗,甄合社回车上取东西时,发现三轮车被盗,甄合社即到医院门卫保安报告情况,医院说让报案,甄合社到报案,现此案未破。甄合社称丢车后多次找院领导协商,医院称记不清了,双方未提供证据。行唐县人民医院称2007年院内设置的警示牌,甄合社否认。行唐县人民医院在2007年后为方便患者,提供了一片停车位,也不收取停车费,说看病的让进,出来的时候就不问了,同时没有派专人对停放的车辆进行巡逻或看守,在出这件事后,根据上面的精神才安装了监控设备。被盗车经行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的价格9790元,在规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原审据此判决为:行唐县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甄合社赔偿款1958元。判后,甄合社、行唐县人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甄合社上诉称,行唐县人民医院作为医疗服务单位,应当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但医院未履行职责,致使其三轮车被盗,院方应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行唐县人民医院上诉称,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其对甄合社的三轮车没有看管的责任,甄合社三轮车丢失院方无责任,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二审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由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但院方应在其提供的停车场配备安全防范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因医院对就医的患方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审判令其承担20%的责任,基本适当。甄合社主张双方为保管合同关系,请求判令院方承担全部责任,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甄合社负担50元,行唐县人民医院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于  英 审 判 员  张景芳 审 判 员  秦树军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申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