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41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需另案诉讼为由,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