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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国盛与沈滨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盛,沈滨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4号原告陈国盛,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新厅村3组。被告沈滨肖,经商,市上溪镇派溪头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盛与被告沈滨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