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董公村。法定代表人:陈方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水鑫、卢秀莉,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乡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松,苏州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35元,依法减半收取2367.5元,由上诉人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董 伟审判员 陈 键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