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张某某与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韩某某。上诉人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0)嘉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雇佣关系,并非侵权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之债,而是劳动合同之债。本案是基于雇佣关系而引起的诉讼,并非原审裁定认定的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因此,应按照雇佣关系来确定本案的管辖地。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应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平湖市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