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行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七村民小组、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八村民小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七村民小组,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起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小港街道孔墅村。起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七、第八村民小组于2010年6月22日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为被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资产经营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诉请判令被诉人撤销仑国用(2001)字第200108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归还起诉人55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要求判令第三人赔偿侵权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七、第八村民小组要求撤销被诉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仑国用(2001)字第200108012号土地使用证,已经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已超过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第七、第八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莹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