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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阮某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阮某。被告:钟某甲。原告阮某诉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乙,现年八周岁。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自身能力有限,婚后一直依赖某告方某戚关某某生,被告却将收入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被告还多次以养育儿子等理由某赌博,致使家庭债台高筑。2007年10月,被告因醉酒摔伤,原告及亲戚极力救助,才挽回被告生命。原、被告自2006年起就争吵不断并发展到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2009)台临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钟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愿承担相应抚养费用。3、双方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在临海市沿江镇××村××楼房,价值约150000元。被告钟某甲答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双方对以下事实陈述一致并经结婚证、户口簿、本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阮某与被告钟某甲于2001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乙,现年八周岁。原告曾于200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2009)台临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经分析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现状,原、被告婚后虽因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互敬互谅,和好是可能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