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华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