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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服饰有限公司,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637号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罗星街道××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申请人: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裁定被申请人王××立即交付特定定作物569件女式羽绒衣。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王××立即向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交付定作物569件女式羽绒衣。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