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服饰有限公司,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637号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罗星街道××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申请人: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裁定被申请人王××立即交付特定定作物569件女式羽绒衣。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王××立即向申请人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交付定作物569件女式羽绒衣。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