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田某某1与田某某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1,田某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田某某1,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1,系原告之子。被告田某某2,女,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2,系被告之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1与被告田某某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1于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调解,被告已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合理赔偿。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某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