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8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钱荣林、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荣林,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临安市赛搏宽带线缆有限公司,潘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45-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何世泉。委托代理人:邵瑞青。委托代理人:裴成续。被告:钱荣林。被告: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荣林。被告:临安市赛搏宽带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安。被告:潘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钱荣林、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临安市赛搏宽带线缆有限公司、潘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83元,减半收取1959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591.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