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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沈某甲、陈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沈某甲,陈某,沈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石千华,杭州市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甲(曾用名沈月夫,沈月卫)。被告:陈某。被告:沈某乙。法定代理人:沈某甲,系沈某乙的父亲。原告潘某为与被告沈某甲、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林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潘某的申请,于2010年5月20日通知沈某乙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0年6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千华,被告沈某甲、陈某,被告沈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起诉称:2010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沈某甲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13组施家桥自然村22号房屋及辅助房未作分割。原告认为,当时共同参与建房的申请人有原告、被告沈某甲、陈某、沈某乙共四人,但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沈某甲、陈某共同建造的房产中(含辅助房)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原告与被告沈某甲、陈某共同建造的房产中,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13组施家桥自然村22号,占地面积80平方米二间二层楼房,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撤回对辅助房的分割。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及(2010)杭余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沈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0日离婚的事实;2、余杭区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一份,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经过合法审批,建房共有人为原、被告共四人及用地面积80平方米的事实。被告沈某甲、陈某、沈某乙答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13组施家桥自然村22号房屋只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故不同意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沈某甲、陈某、沈某乙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第1、2项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2年7月2日,以被告沈某甲为户主与原告及被告陈某、沈某乙共四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原永东村)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建成占地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一幢。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载明的家庭人员为本案的原告及三被告共四人。后因原告与被告沈某甲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0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与被告沈某甲离婚,婚生女沈某乙由被告沈某甲抚养教育。因本案所涉房产一直未析产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以涉案房屋属于包括原告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应享有相应的产权为由,要求依法分割确认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13组施家桥自然村22号的房屋,系依据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所建。建房时,原告与被告沈某甲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三被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被告沈某甲为户主的共同家庭成员,各成员之间应有相同的权利。原告对涉案房屋仅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原告要求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于法无据。至于被告的相关抗辩,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潘某对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13组施家桥自然村22号的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二、驳回原告潘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潘某、被告沈某甲、被告陈某、被告沈某乙各负担3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