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银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史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珉与被告乔聚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言青陪审员 林书基陪审员 张胜夕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书记员 吕维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