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李某。被告金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雨清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公开作出判决。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79年6月9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金某丙,现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自子女成人后,随着家庭生活的逐渐好转,被告就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而且愈演愈烈,发展到借高利贷赌博。不仅如此,被告在生活上也不检点,长期与别的女人关系暧昧。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金某甲辩称,原告所述我们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其他情况与事实不符。我们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我从部队转业以后,被安排在企业工作,改革开放后,我们一起外出经商,经过多年的努力,也积累了一定的资产。以前我从不参与赌博,从今年开始,我偶尔也参与小的娱乐,但这都是在原告同意下才去的,根本不存在借高利贷赌博的情况。如果原告对此有意见,我保证以后不再去。另外,原告说我生活不检点,那纯属子虚乌有。原告因故被判刑入狱,2009年8月在回家。在其服刑期间,我坚持每月去探望,对其关怀备至,时间长达四年之久。我不可能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我和原告之间是有感情的,故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同村村民,1974年双方某定恋爱关系,1978年4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金某丙,现均已独立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2005年原告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2009年8月刑满释放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曾产生矛盾。2010年5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琐事产生隔阂,但没有根本性矛盾。现双方主要矛盾是相互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有了隔阂后,又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以致夫妻间隔阂一直无法消除。今后,只要双方坦诚相待,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据不足,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