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彰泰贸易有限公司与沈宏、金林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彰泰贸易有限公司;沈宏;金林耀;金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555号原告:上海彰泰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屯路**。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宏,男,成年,住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上清溪路304号。被告:金林耀,男,成年,住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上清溪路304号。被告:金晟,台县始丰街道上清溪路3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彰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宏、金林耀、金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彰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上海彰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