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屠卫青、申屠卫青为与被告开化县钱江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与开化县钱江纸箱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卫青,开化县钱江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421号原告:申屠卫青,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衢州市东港开发区。被告:开化县钱江纸箱厂。法定代表人:陆杰星。住所地:开化县青草坞(原天宝厂房内)原告申屠卫青为与被告开化县钱江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屠卫青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化县钱江纸箱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屠卫青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化县钱江纸箱厂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屠卫青撤回对被告开化县钱江纸箱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申屠卫青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