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苏05行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闽升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闽升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施少峰;王娇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行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闽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连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莉,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楠,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开平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李铭,区长。 委托代理人叶正道,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施少峰,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第三人王娇,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吴江市闽升织造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行初4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闽升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江市闽升织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江市闽升织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闽升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一鸣 审 判 员 陈芝颖 审 判 员 林 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心刚 书 记 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