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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以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4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2月11日生。系出租车司机。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生。系咸阳银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安。诉讼代理人宋某,系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以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晚23时左右,在咸阳市渭阳西路银座会所内工作人员姜某某和崔某某因为消费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双方撕扯,姜某某致崔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向自诉人崔某某赔礼道歉。二、自诉人崔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姜某某的指控;三、被告人姜某某于2011年6月24日前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崔某某各种经济损失1OOOO元。(不含已支付的1500元)四、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健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