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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董玉富、周兆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董玉富,周兆运,薛德法,周兆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张应镇驻地。负责人李博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延森,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澳门路新城市,系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董玉富,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兆运,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薛德法,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兆仁,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与被告董玉富、周兆运、薛德法、周兆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应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