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宁波轩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宁波轩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号。被执行人:宁波轩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省塘头村。被执行人:徐铁军,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轩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系慈溪市天元镇央君电视机配件厂业主,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宁波轩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自愿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轩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铁军尚欠申请执行人1205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5760元,执行费14450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