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陈瑞与华允晓、池万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华允晓,池万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95号原告陈瑞。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华允晓。被告池万挺。原告陈瑞为与被告华允晓、池万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华允晓、池万挺下落不明,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文亮、人民陪审员陈朝勇、单锡娒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的委托代理人金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允晓、池万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瑞诉称:2009年11月20日,被告华允晓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池万挺为借款提供担保。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华允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前);被告池万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华允晓、池万挺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陈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华允晓向原告借款、被告池万挺提供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华允晓、池万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2系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被告华允晓、池万挺亲笔签字确认,能够证明被告华允晓借款,被告池万挺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20日,被告华允晓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从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同日,原告陈瑞将现金交与被告华允晓,被告华允晓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池万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华允晓向原告陈瑞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华允晓应偿还原告陈瑞的借款。原告陈瑞与被告华允晓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按月利率1.5%计算为宜。被告池万挺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有效,故被告池万挺依法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允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池万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允晓追偿;三、驳回原告陈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陈瑞负担80元,被告华允晓、池万挺负担340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348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也峰第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