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小萍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萍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萍,女,1975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萍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小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徐小萍以营利为目的,招揽叶某、潘某、杨某、傅某、胡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波斯曼酒店1702房间以“冲击麻将”的形式赌博。期间,被告人徐小萍合计抽头人民币约25000元,实际获利人民币约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萍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潘某、杨某、傅某、胡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徐小萍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小萍系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小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小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徐小萍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