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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黎青与刘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黎青;刘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黎青,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刘冬,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黎青与刘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冬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222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