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12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黎青与刘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黎青;刘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黎青,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刘冬,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黎青与刘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冬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222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