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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慈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慈溪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慈行初字第40号原告陈红军,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金辉,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前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施大年,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军辉,男,慈溪市公安局民警。原告陈红军不服被告慈溪市公安局作出慈公行决字(2010)第23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0年6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红军负担。审 判 长 陈 银 建审 判 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