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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胡允康与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允康,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胡允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玉铃。被告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允康与被告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允康撤回对被告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9元,本院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胡允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其宁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