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道楼与东南快报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楼,东南快报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998号原告:李道楼。委托代理人:李道奔。被告:东南快报社。法定代表人:彭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楼诉被告东南快报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南快报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楼撤回对被告东南快报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退还原告李道楼77元,由原告李道楼负担77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清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