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箭岭五金厂与温岭市华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箭岭五金厂,温岭市华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44号原告:奉化市箭岭五金厂,住所地:奉化市南大路522号。法定代表人:周吉存,该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天云,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华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朝晖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谢允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华定,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155号。原告奉化市箭岭五金厂为与被告温岭市华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欠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箭岭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箭岭五金厂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