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绍炎与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华阳电厂煤炭供应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炎,衢州市华阳电厂煤炭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姚绍炎,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两眼塘3栋3单元3号。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207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衢州市华阳电厂煤炭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40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绍炎与被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华阳电厂煤炭供应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绍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