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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绍炎与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华阳电厂煤炭供应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炎,衢州市华阳电厂煤炭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姚绍炎,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两眼塘3栋3单元3号。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207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衢州市华阳电厂煤炭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40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绍炎与被告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华阳电厂煤炭供应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绍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