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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童振宇与龚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振宇,龚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30号原告童振宇,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村城店路137号。被告龚永平,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27组,现在义乌市赵宅步行街8号经营义乌银鑫框条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振宇与被告龚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振宇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振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童振宇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