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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62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刘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刘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4民初305号 原告:张小林,女,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刚,山西北岳(太仆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旭东,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所在地怀仁市仁爱北路。 负责人:刘建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森,该单位职工。 原告张小林与被告刘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张小林于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原告张小林已预交,由原告张小林负担。 审判员 赵晓雁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灵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