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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荣富、徐旭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荣富,徐旭宏,徐平龙,蔡桂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569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浙江省衢州市区新桥街115号。被告:胡荣富,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十三里村。被告:徐旭宏,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十三里村;被告:徐平龙,市柯城区九华乡坞口村110号;被告:蔡桂娇,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坞口村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荣富、徐旭宏、徐平龙、蔡桂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