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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海信索电子有限公司、郑晓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信索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催字第9号申请人:上海信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金泽镇太浦河经济城。法定代表人:郑晓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信索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中国银行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4751765、出票日期为2009年7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月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信索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信索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