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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马庆晚与华允晓、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晚,华允晓,王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09号原告马庆晚。委托代理人姚年鹤。委托代理人吴时嫦。被告华允晓。被告王国光。原告马庆晚为与被告华允晓、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华允晓下落不明,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文亮、人民陪审员陈朝勇、单锡娒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庆晚及委托代理人吴时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允晓、王国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庆晚诉称:2009年8月13日,被告华允晓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09年9月12日偿还。被告王国光为借款提供担保。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华允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赔偿逾期的利息损失(从2009年9月13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止);被告王国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马庆晚承认起诉之前已收到借款本金15000元,同时自愿放弃已偿还本金15000元的利息。被告华允晓、王国光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马庆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华允晓向原告借款、被告王国光提供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华允晓、王国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2系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被告华允晓、王国光亲笔签字确认,能够证明被告华允晓借款,被告王国光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13日,原告马庆晚与被告华允晓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华允晓向原告马庆晚借款100000元,款定于2009年9月12日前偿还,未约定期内利息。同日,原告马庆晚将现金交与被告华允晓,被告华允晓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被告王国光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华允晓向原告马庆晚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华允晓应偿还原告马庆晚的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华允晓、王国光未偿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院酌情按年利率4.86%计算为宜。被告王国光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有效,故被告王国光依法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允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庆晚借款本金85000元,并赔偿从2009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4.8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王国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允晓追偿;三、驳回原告马庆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华允晓、王国光负担(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230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也峰第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