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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信用社与王田武、付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信用社,王田武,付新年,王瑞良,张明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驻地。负责人宋振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延森,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澳门路新城市,系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田武,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付新年,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瑞良,男,193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明发,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信用社与被告王田武、付新年、王瑞良、张明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