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322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索郎王修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松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索郎王修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七款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4刑初1号 自诉人(被反诉人)索某某,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松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兵,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反诉人)索郎王修,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松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金,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被反诉人)索某某以被告人(反诉人)索郎王修犯重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被反诉人)索某某、被告人(反诉人)索郎王修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撤回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被反诉人)索某某、被告人(反诉人)索郎王修自愿申请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被反诉人)索某某、被告人(反诉人)索郎王修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卓 审 判 员 尕 登 人民陪审员 杨 丹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先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