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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稽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