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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因原告已预交1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