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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某某与被上诉人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某某,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物流有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劳)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温某某要求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每月发放给温某某的工资条已明确列明工资构成和加班工资数额,可以看出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直以1190元为基数计发温某某加班工资,该数额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温某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对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加班时间没有异议,故可以认定温某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清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190元。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该数额作为计算温某某加班工资的基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依照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足额支付了温某某加班工资,因此,温某某要求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温某某要求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5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温某某以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提出要求补缴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仍未补缴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一审判决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温某某认为嘉××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其加班工资报酬的主张未获本院支持,其要求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5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温某某要求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09年年终奖17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企业生产、规章制度、经营情况及温某某的工作表现,决定年终奖金的发放与否及发放标准,温某某未能证明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诺发放其2009年度年终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09年年终奖17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温某某要求调整律师费支付比例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支持温某某诉讼请求的比例判决嘉××物流有限公司、嘉××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温某某律师费并无不当,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未支持温某某的上诉请求,故对该费用不作调整。综上所述,温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温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琚    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莹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