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银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颖与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叶颖。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颖与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言青陪审员 林书基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