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浙中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德龙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浙中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大德龙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41号原告金华市浙中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五一路376号。法定代表人郭桂荣,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剑平,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佛堂镇联盟村9组。被告浙江大德龙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上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金华市浙中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德龙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浙中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金华市浙中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