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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洪明与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明,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09号原告王洪明,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堂阁村9组。被告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121号27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明诉被告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明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