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汤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79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汤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汤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许茂樵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燕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