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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汤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79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汤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汤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许茂樵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燕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