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一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04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牛新安,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