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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聪法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聪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7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聪法,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慈溪市城市物业公司保安,家住慈溪市。200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2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聪法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斌、被告人赵聪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聪法尾随单身女子黄某,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灶潭路前赖王桥附近,采用捂嘴、强行拖拉的暴力方法,抢得黄某的黑色索爱W980手机一部及红色拎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230元、钱包、手机耳机、银行卡、存折、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化妆品等物品。经价格认证,拎包、钱包、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15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聪法所抢物品均已被民警查获,并发还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聪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胸牌、实物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价格认证报告书、被告人赵聪法的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赵聪法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聪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聪法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聪法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聪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国  强人民陪审员 毛  益  科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