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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岳震与肖杰、虞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岳震,肖杰,虞志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张岳震,娥街道双桥新村9幢506室。身份代码:330622197302089012。委托代理人应爱兰,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杰,官街道凤山路三棚桥百横路55号。身份代码:430525198004181728。被告虞志标,铺镇九连村潴湖34号。身份代码:33068219800602803x。委托代理人丁哲军,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岳震与被告肖杰、虞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岳震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杰、虞志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岳震撤回对被告肖杰、虞志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68元,依法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