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玉环佳尔鑫眼镜厂与王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佳尔鑫眼镜厂,王焕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20号原告:玉环佳尔鑫眼镜厂。负责人:姚宗满。委托代理人:林明龙。被告:王焕礼。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玉环佳尔鑫眼镜厂诉被告王焕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以被告已偿付货款95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撤诉。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